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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姜慧敏 发布时间: 2023-06-28 09:15 访问次数: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三年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拥有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 (包含二年级) 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评选以1:1.2差额开展评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学生所在专业同年级。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需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 10%(含10%),且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至少有一项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5%(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遵照教财函〔2019〕105号第七条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申请资格:

1、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赌博、斗殴、参与不法组织等行为者;

3、思想道德表现差、不服从管理者;

4、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者;

5、生活铺张浪费,作风越轨者;

6、肆意破坏公物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奖励名额以每 年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各系按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推举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请评审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班级推荐;

(二) 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初评,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条件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教务处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查;

(三)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上报名单审核后提交评审小组;

(四) 经评审小组联评审定后,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校 内公示;

(五)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八条 过程监督:

(一) 各系务必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

(二) 学生在申请评发期间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 违背申请评发条件的,学生工作处将立即终止其申请资格;

(三) 凡在申请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 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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